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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首部地市级非遗保护法规出台
设专项资金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
本报讯 记者佟利德 见习记者王姝佩报道 设立专项资金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,推动非遗分类保护和开发利用,注重非遗融合发展与传承……日前,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《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由营口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,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,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成为我省首部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。
此前,《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;2019年10月1日,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施行。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纪国红说,与这二者相比,《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从建立非遗传承工作补助制度,强化非遗保护资金支持以及推动非遗分类保护、开发利用、传承和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。
《条例》共20条,突出资金保护非遗,明确建立非遗经费保障机制,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,对非遗项目的保护、传承人的发展以及非遗的宣传交流、艺术创作、人才培养等提供有力保障。同时,明确建立非遗传承人工作补助制度,补助标准和发放管理办法由市、县(市)区政府制定,对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工作补助,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。
《条例》推动非遗分类保护、开发利用、推广传承和融合发展。重点对“丧失传承人、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,对濒临消失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……”等五种情况的保护作了规定。同时,支持非遗进课堂、进校园开班授课,培养非遗传承人才。《条例》促进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,支持非遗融入景区、度假区、历史文化街区、特色小镇、博物馆、文化馆等,推动非遗融入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,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推介,在全社会营造了解非遗、尊重非遗、弘扬非遗的良好氛围。
据悉,营口现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2项,其中,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项,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项,市、县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11项。营口市通过立法保护非遗,凸显了营口对保护、传承与弘扬历史文化的重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