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 罗宝)日前,《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批准,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此举为保护、传承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该《条例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及责任、协调机制、部门配合作了相应规定,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。 《条例》在注重培养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,还注重加强对非遗保护后续力量的培养,鼓励高等院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研究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,设立传承班,开展联合办学,培养传承人。
此外,该《条例》还确定设立“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”,具体时间为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。
据统计,目前,滁州市有非物质文化遗产882项,其中国家级2项、省级22项、市级49项、县级184项;国家、省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有1人、20人、72人;有1个省级非遗传习基地,2个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。